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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合水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 2018-07-24 14:28 发布单位: 梅州市兴宁市合水学校 浏览量: 886 【公开】

 

 

兴宁市合水学校章程

 

 


      

2018年2月

 



 

兴宁市合水学校章程

 

序 言

 

兴宁市合水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于2017年8月由原合水中学和合水中心小学合并而成。原合水中学创办于1965年秋,当时称兴宁县合水农业中学,解放后更名为兴宁县合水中学,1994年起改为兴宁市合水中学。原合水中心小学创办于1958年9月,其前身是龙北中心小学,校址设在富和村,经多次搬迁更名。1963年下期,迁往溪唇公路边(原溪唇小学)。1982年下期,迁往合水水库小学(即车坜小学)。1998年8月搬迁至合水镇圩镇(现小学部校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办学目标,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兴宁市合水学校。

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小学学制六年,初中学制三年。

学校校区设在合水镇圩镇南区17-18号,邮政编码514546。

第三条 学校由兴宁市教育局主管。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享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坚持适度规模办学,在兴宁市教育局核准的办学规模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济社会与教育发展需求以及自身办学条件,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学校校训:勤学 树德  团结  创新。

办学目标:安全为基、质量为命、严抓细管、突出特色,提升教育教学服务水平、创设宜教宜学良好环境,对学生全面负责、提升学校办学品位。

办学理念:德育为首、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管理强校、和谐发展。

校风:博学  友善  求实  进取

教风:敬业  爱生  求实  创新

学风:乐学  善思  上进  好问

第九条 学校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学校校徽。

A、校徽整体以圆形为造型,有“兴宁市合水学校”字样,圆形是圆满至善的象征,蕴含“止于至善,追求卓越”的深意;表示合水学校师生团结进取、和谐发展;

B、校徽着色简洁、清新,以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基本色调。其中,绿色象征学校蓬勃的生命力;蓝色比喻全体师生如泉的智慧;橙色则代表了温暖和激情;红色的五星为祖国的象征;

C、校徽设计主体造型以“合水”的汉语拼音开头字母“H”、“S”变形组合而成,简洁明了的将学校名称蕴含其中。标志上方将主体图形变化为运动的形象;下方以翻开的书本的形式展现,两者有机融合,寓意全体师生将以坚定的步伐,丰富的知识储备,顽强的意志品质,去不断赢得未来的激烈竞争,并以傲然身姿屹立于教育之林。

图示: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色旗帜,旗面印有学校中文名称黄色字样。


 


学校校歌为《兴宁市合水学校校歌》。

学校校庆日设于每年8月15日。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汉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普通话是学校的校园语言。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统筹学校的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团结和依靠教职工,尊重教育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选任各层次的管理干部,统筹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领导学校文化建设工作。

(五)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

(六)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七)领导和组织体育、艺术教育和卫生管理工作。

(八)领导和组织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九)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

(十)领导和组织学校对外交流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分管德育、教学、科研、体卫艺、总务等工作,协助校长完成上述职责。校长、副校长由兴宁市教育局聘任,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参与讨论学校重大问题,依法监督学校重大决议的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参与讨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参与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协调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参与讨论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学校党支部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学校党支部书记全面主持党支部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支部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配合校长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并由兴宁市合水镇党委任命,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三条 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教育、教学、科研、体卫艺、总务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对讨论的议题作出决策。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由校长按分工安排有关副校长或部门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由学校在职教职工组成。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接受上级教育工会和学校党支部领导,按《学校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

学校工会依法组织召开学校教代会。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听取有关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或意见。

(四)参与评议学校干部。

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1-2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设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各项行政与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主管学科组、图书馆和信息中心,负责课程、教学、教师培养、教学科研、科技教育、教务、考务、学籍等工作。

(二)德育处主管年级组,负责德育、学生发展指导、德育科研、卫生工作,体育、艺术教育、体艺团队训练和体艺科研工作。协管共青团、少先队、社团等工作。

(三)总务处主管校园建设,教学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和维修保养,财务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学校设一名副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校内党政工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主要工作内容为讨论决定学校重要事项,贯彻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学校行政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其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职能部门正副主任、工会主席。

会议的内容和要求:

1.学校行政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学校党支部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的原则。

2. 学校行政会议由校长(副校长)主持并按校长(副校长)提出的议题逐个议决。

3. 学校行政会议倡导畅所欲言、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

4. 学校行政会议由学校专人记录并存档。

5. 参加学校行政会议的人员必须恪守有关的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种工作、会议和组织活动制度,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学习、活动和会议。

学校严格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校历。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本校工作热点问题。每学年做好学校自评报告,自觉接受上级和社会对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检查、评估、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制度,通过不定期召开教职工民主座谈会、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干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社会团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社团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该依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获得学校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展活动。因教育、教学或服务活动,需要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或设立与学校有关的报刊、网站、公众微信等线上线下交流平台的,其组织者或设立者必须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或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团委书记和聘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学校支持并指导他们开展活动。

 

第三章 德 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校德育理念:以人为本,全面育人。

德育目标:教育学生学会做人,把学生培养成合格的小公民。

德育模式:价值导构,内生发展。

第二十六条 德育内容: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综合实践(军训、学工、学农、社区服务)、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国际理解教育等。

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德育工作校长负责制。成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德育处正、副主任,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年级组长、班主任、少先队中队辅导员是德育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责任人。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负责各项班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教育和考核。班主任负有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的职责。各学科教师负有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义务。

学校推行全员德育,德育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发挥德育对学生成长的导向、动力和保障作用,开展好学校、年级和班级的各项教育活动,通过少先队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实践等多种途径,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九条  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学校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第三十条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站、黑板报等教育阵地,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教 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全面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构建具有本校特色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级课程体系,编制学校课程方案,按照课程方案有序实施教学。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课时总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和实施教学。

学校使用经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和地方教材,以及经学校批准使用的校本教材。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教育局的相关规定,规范学生各类学习辅导资料的采购和印发。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使全体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发展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学校坚持民主教学,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

第三十四条 未经上级或校长批准,学校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让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教务处主任、副主任负责管理日常教学,对教学和科研实施过程监督和质量评估。带领全体教师开展课程、教材、教学、评价、教育信息化等方面的改革与实验,不断推进教学的科学化和优质化。

第三十七条 学科组是组织教学研究的基层单位,学科组长是学科教学和教研的具体责任人和带头人。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在全体教师。

 

第五章 体育、卫生、艺术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培养体育运动能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强体质,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三十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必修课程,学校按国家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及有关政策开设体育课、体育锻炼课,保证课间操、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坚持“大课间”和“每天锻炼一小时”活动,推动师生积极参与体育活动。

体育科组负责组织教师上好体育课和体育锻炼课,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考核工作,有计划地组织运动队的训练和校内外竞赛活动,争创学校体育特色品牌。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要求,配备体育教师,完善体育设施,执行管理和维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卫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对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

医护人员是完成学校卫生工作任务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颁发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开展艺术教育,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备专职艺术教师,配置艺术教育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设艺术必修和选修课程,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开好校本选修课程。

第四十四条 艺术科组负责组织教师上好艺术课,有计划组织艺术团队的训练和校内外竞赛活动,争创学校艺术特色品牌。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专任教师持证上岗,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数聘任教职工,实施岗位责任制。

学校实行教职工绩效工资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  教师依法享有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言行,根据学校安排开展教育教学。

教师应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参与教育科研,开展教育教学实验改革;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实施师资培养制度,搭建教师专业发展平台,组织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组织多种形式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支持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校外的评比和接受表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或规章制度,对在工作中失责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处理,或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处分。

教职工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需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并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优评先。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学校难以解决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本校服务范围内每一个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新生、转学生入学,须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取得学籍。有关招生、编班、休学、转学和学生档案资料的管理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及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学期间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其他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学校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在学期间还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

第六十五条  学生如有对学校和教职工的教育、规劝、忠告、警示置若罔闻,违反学校纪律要求,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事故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承担事故责任。学校和老师应给予其及时的教育和救助。

第六十六条  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应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和德育处具体指导,遵守有关规定和各自章程,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执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健全各种安全保卫设施和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学生安全。学校不组织任何有损学生安全和健康的活动。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执行《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建设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校园,原则上按学校总体规划分阶段完成。

学校做好校园建设整体布局和规划,绿化、美化、优化校园,创建文明、整洁、安全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基建和重大加建、维修的招标制度;严格执行采购、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实行财产的责任化管理制度;设固定资产账册,每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工作。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校园网、官方微信、国际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学校执行《中小学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财经政策,实行电算化,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实行校长任职期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坚持开源节流原则,执行会计年度的预算和决算的报告制度,统筹使用教育经费,严禁挪用教育经费,严禁铺张浪费。

学校财务由总务处归口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学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主动联合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力量,共同推进素质教育。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校联系制度,举办家长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多途径开展家校合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有序参与学校管理,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督促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对学校工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向学校咨询,了解学校政务公开信息;

(三)将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向学校反映;

(四)在不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下,在和学校取得联系的基础上,由学校安排参加教育活动或进教室听课,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家长委员会有如下义务:

(一)广泛收集学生家长意见,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利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改进工作;

(二)团结学生家长,支持学校各项常规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支持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

(三)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班主任,协助家长做好学生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四)在家、校联系上,起到积极的双向互动钮带作用;

(五)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前的论证工作;

(六)执行本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城管、公安、工商和环保各部门的联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和减少各种环境污染。

学校利用本校师资、设施等优势,努力为社区开展文化、体育、教育等公益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规定、条例、政策、纪律等有抵触的,有抵触的部分自动失效,学校应及时做出相应修改。本章程有未尽国家法律、规定、政策、纪律等硬性规定情形的,学校一律无条件依法执行,并应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学校各项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除章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学校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教育改革与探索。

章程修改应严格按照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议。

 

   兴宁市合水学校

      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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