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委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委的决定和上级教育工委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的协商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共谋学校发展。
第七条 组织教职工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展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地,建功立业。
第八条 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受和教育工作。
第十条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督促《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设工会主席一名,委员若干名,工会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基本权利:
1、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2、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3、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遵守工会章程。
丰顺县丰良中学工会
2018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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